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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印發《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2011-08-17 14:17:34       瀏覽次數:   我要評論()

      財綜字[1999]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59號),認真做好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顚S?,經商建設部,現對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收支活動。

      二、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按以下具體操作程序辦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根據年度公積金收支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報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住房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再由財政部門按照住房委員會批準意見,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

      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調整預算方案的編制和審批,亦比照上述程序執行。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兩種辦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均不得累計列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體比例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建委(建設廳),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四、按規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在使用前必須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統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時,必須報經住房委員會審議批準后,由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委員會批準的額度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本級財政部門撥給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五、財綜字[1999]59號文第三十九條“直接或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已經簽訂貸款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各地在嚴格執行貸款條件的前提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前已經簽訂貸款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經重新審查后,可以繼續執行,并按貸款合同或協議約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國務院未做出新規定前,仍按國辦發[1996]3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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