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昆明市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面臨生產經營困難且無法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緩繳。企業緩繳期限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根據自身受疫情影響情況,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緩繳申請,填寫《昆明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申請表》(附件1),連同經營困難證明材料,通過郵寄或送達方式報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服務網點。企業申請緩繳應當加強與職工和工會的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與職工協商制定緩繳期間住房公積金的補繳方案。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材料和補繳方案等,企業應當留存備查。注:企業暫未成立工會,現在疫情期間又無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由企業在緩繳申請上做出承諾:“本企業全體職工已知曉并同意申請住房公積金緩繳X個月”。收到企業緩繳申請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服務網點將聯系企業,了解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企業與職工協商情況等。審核后,服務網點將審核結果電話通知單位經辦人。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已申請緩繳企業不作為逾期繳存處理,企業緩繳期間,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緩繳期間,已申請緩繳的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效益情況,可提前終止緩繳,恢復正常繳存。緩繳期限屆滿后,企業應當恢復正常繳存,對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根據緩繳期間住房公積金的補繳方案進行補繳,補繳金額按照緩繳前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計算確定。緩繳期限屆滿后,企業經營困難仍需繼續緩繳的,應當按照《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辦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租房職工,可申請適當提高受疫情影響期間(期限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租房提取月提取額。1.在現有規定限額內申請提高月提取額的租房職工,可以在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申請,在受疫情影響期間(期限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限額由每戶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戶每月1800元整。2.受疫情嚴重影響,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租房職工,可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申請適當提高租房提取月提取額:(2)受疫情影響證明:對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指醫學隔離)人員,需提供本人的醫院證明;對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需提供所在地居委會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對于一線醫務人員等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證明;對于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需提供銀行收入流水證明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證明。(3)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證明。包括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租賃合同或者租金發票等。因受疫情影響嚴重,租房職工申請適當提高租房提取月提取額的,在手續齊全情況下,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服務網點當場收件,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結果將通過短信方式告知職工。經批準緩繳2022年7月至12月期間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緩繳期間視為連續繳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正常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他貸款申請條件不變。緩繳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現行貸款流程執行,無需提供緩繳證明材料。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或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批準同意緩繳住房公積金)不能正常償還貸款的繳存職工,且申請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逾期記錄,無逾期未還金額。(2)昆明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貸款不作逾期處理申請書(見附件2)。(3)受疫情影響證明:對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指醫學隔離)人員,需提供本人的醫院證明;對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需提供所在地居委會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對于一線醫務人員等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需提供工作單位出具的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證明;對于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需提供銀行收入流水證明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證明。備注:經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批準同意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無需提供受疫情影響證明。辦理要件齊全的,審核時限不超過3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后,繳存職工申請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歸還的,不作逾期處理,逾期記錄不報送征信部門,不計罰息。 不作逾期處理截止月的次月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全部償還應還未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繼續正常履行還款義務;如仍有逾期的,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本實施細則執行期限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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